张秋实律师,北京建筑房地产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张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建筑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错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在环境保护方面应采取如下措施:
1、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并应做好检查记录。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应包括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2、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必须在工程开工15d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3、施工期间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制定降噪措施。确需夜间施工的,应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明,并公告附近社区居民。
4、尽量避免或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光污染。夜间室外照明灯应加设灯罩,透光方向集中在施工范围。电焊作业采取遮挡措施,避免电焊弧光外泄。
5、施工现场污水排放要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签署污水排放许可协议,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污水经沉淀处理后二次使用或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施工现场泥浆、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湖泊、池塘。
6、施工现场存放化学品等有毒材料、油料,必须对库房进行防渗漏处理,储存和使用都要采取措施,防止渗漏污染土壤水体。施工现场设置的食堂,用餐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应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加强管理,专人负责定期掏油。
7、施工现场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在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卫部门申报登记,分类存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与所在地垃圾消纳中心签署环保协议,及时清运处置。有毒有害废弃物应运送到专门的有毒有害废弃物中心处理。
8、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9、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措施,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废弃狻清理完毕。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的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拋掷。
10、施工现场使用的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混凝土搅拌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11、除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施工现场内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12、在居民和单位密集区域进行爆破、打桩等施工作业前,项目经理部除按规定祁告申请批准外,还应将作业计划、影响范围、程度及有关措施等情况,向有关的居民和单位通报说明,取得协作和配合;对施工机械的噪声与振动扰民,应有相应的措施予以控制。
13、经过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应由发包人在施工前通知承包人,标出位置,如以保护。
14、施工时发现文物、古迹、爆炸物、电缆等,应当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15、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环境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事先告示,并设有标志。
二、建筑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因素
建筑施工期间,各项施工活动、建筑原材料装卸、运输等不可避免地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影响因素主要为废气、粉尘、噪声、固体废物和污水等,其中以粉尘和施工噪声的影响较为突出。
1、大气污染因素
建筑施工过程中对大气环境影响的主要为建筑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建筑施工过程中粉尘污染主要来源于:
土方的挖掘、堆放、清运、回填和场地平整等过程产生的粉尘;
建筑材料如水泥、白灰、砂子以及土方等在其装卸、运输、堆放等过程中,因风力作用而产生的扬尘污染;
搅拌车辆及运输车辆往来造成地面扬尘;
施工垃圾堆放及清运过程中产生扬尘。
另外,施工过程中其他废气来源于施工机械驱动设备燃料燃烧产生的废气,以及运输及施工车辆在施工场地工作所排放的废气。此外,还有施工队伍因生活需要使用燃料,产生的少量大气污染物。
2、水污染因素
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废水主要有施工废水和生活废水两部分。各种施工机械设备运转的冷却水及洗涤用水和施工现场清洗、建材清洗、混凝土养护、设备水压试验等产生的废水,这部分废水含有一定量的油污和泥沙。生活废水包括食堂用水、洗涤废水和冲厕水。生活污水含有大量细菌和病原体。
3、固体废弃物污染因素
建筑施工垃圾主要来源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施工期间可能涉及到河沟填埋、土地开挖、道路修筑、管道铺设、材料运输、房屋建筑等工程,在此期间将有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如砂石、石灰、混凝土、废砖、土石方等。另外,建筑施工周期较长,施工人员工作和生活产生固体垃圾数量不少。
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建筑施工过程中一些化学产品的使用如汽油、防水油膏、涂膜、卷材、油漆涂料等,增加了施工中的化学伤害和对现场土壤和水体的污染。
三、绿色施工的概念
具有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施工方法或技术,可以称为绿色施工技术或可持续施工技术。它不是独立于传统施工技术的全新技术,而是用;可持续;的眼光对传统施工技术的重新审视,是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施工技术。可持续发展思想在工程施工中应用的重点在于将;绿色方式;作为一个整体运用到工程施工中去,实施绿色施工。绿色施工并不仅仅是指在工程施工中实施封闭施工,没有尘土飞扬,没有噪声扰民,在工地四周栽花、种草,实施定时洒水等这些内容,还包括了其它大量的内容它同绿色设计一样,涉及到可持续发展的各个方面如生态与环境保护、资源与能源的利用、社会经济的发展等。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建筑施工环境保护措施的相关内容。综上,环境保护应根植于人们的生活习惯,根植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根植于一个国家的文化中,不能因为一味地追求现代化而忽视环境的保护。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一、建筑工程中发包与承包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总承包方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单位。
建设工程总承包方合同中没有约定,但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施工总承包方将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严格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办法规定,存在;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等情形的,属于违法发包。
存在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等情形的,被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三、转包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3款的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本单位人员的认定标准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分包工程发包人并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相应管理人员对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否则,违反上述规定则认定为;视同转包;行为。
以上就是为大家解答的关于建筑工程中发包与承包的违法行为有哪些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